滴滴金:遊行主辦單位責任

警方就民陣下月一日遊行,要求主辦單位提供足夠糾察,協助處理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作為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條件。法律學者張達明認為不合理,他指遊行結束後,主辦團體責任已完;若有人留下堵塞馬路,亦不應由他們負責。

為何警方提出新條件?原因很簡單,從前的遊行示威者鮮有出現違法行為;遊行抵達終點後,每和平自律地離開,根本毋須糾察協助。可是,近來的群眾集會,不少參加者有備而來;裝備包括頭盔、口罩、眼罩、保鮮紙,還有擋胡椒噴霧的雨傘,甚至護臂及盾牌等,全可用作跟警方埋身肉搏物品。堵塞公共道路,更幾乎成每次遊行餘興!

主辦單位既號召的參加者行為有別於從前,警方加入新條件,要求主辦單位提供足夠糾察,乃合情合理。況且,動輒出動警察維持秩序,有過分炫耀警力,阻嚇市民自由表達之嫌。

正如張達明等法律學者認為,利用警力協助執行「民事」禁制令並不適合一樣,民間遊行表達意見,純屬「民事」活動,利用警力維持秩序亦不適合,除非主辦單位的糾察已無法控制群眾,秩序失控,才有召警協助需要。但要注意的是,既然主辦單位已無法控制遊行群眾的秩序,就應立刻宣布遊行結束,交警方疏散人群!

另外,遊行結束後,主辦單位的責任不一定終結。因遊行期間若出現任何事故,導致財物損失、人命傷亡,主辦單位或須負上民事或刑事責任。如有非法勾當,如擲汽油彈,若被證實與主辦單位有關,遊行結束後亦必被追究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