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缺乏的是作為中國國內地方政體的認同。
一國兩制、港人治港,給了香港一個過度的期望。從地方政體的權力看,香港特區超越內地的直轄市和民族自治區。司法的終審權、本地貨幣發行和管理、內部高度自治等都使香港取得了部分屬於國家層面的權力,香港的政治權力與地位便介乎內地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即使香港所有這些權力都來自中央政府的授權,也沒有改變香港特區的特殊政治地位。但是,與之同時,正是由於特殊的政治權力來自中央政府,香港始終是一個地方政體,不是甚麼次主權或可與中央政府所代表的主權國家權力平起平坐,平等談判。
香港人慣說的民主,並不是甚麼天賦人權式的意識形態,而是政治體制內不同關係的制度化與程序化。民主不代表甚麼超乎國家以上的權威,可以給予香港特區不經中央政府的特殊權力。
民主指的是根據憲法香港人所獲得的公民權。公民權的內容也是由憲法所規定,包括選舉的被選權與選舉權;但憲法是由全國人大制訂和解釋,屬具體而實質的權力。香港居民可以作為法律概念,作為中國公民在香港的基礎。任何一個居民在地均屬過渡性質,不能擁有在地的主權或治權。只有主權國家才可宣稱對在地擁有主權與治權。因而,所謂香港人或現時在香港的居民並不構成任何天賦人權對抗主權國家。不承認代表主權的中央政府,可以放棄公民權,或進行革命,後者也難免受到政府鎮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