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黃冠豪上訴 三月判決

【本報訊】五十二歲前警司黃冠豪於二○一一年擔任灣仔分區指揮官期間,被指收受未領酒牌食肆的飲食優惠,最終裁定行為失當罪成判囚一年,黃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與訟雙方的律師昨陳詞完畢,暫委法官胡國興將案押後至三月以書面判決。

與訟雙方繼續就原審時的辯方律師有否失職作爭辯。代表上訴人黃冠豪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表示,原審時的辯方律師陸偉雄,決定不反對控方,將寫有折扣字句、應屬傳聞證供的火鍋店單據呈堂,甚至不為此向呈交單據的食店職員作盤問,疏忽程度己屬於嚴重失職,亦不能以辯護策略是由上訴人最終決定作為卸責理由。由於上訴人未獲公平審訊,因此定罪應予撤銷。

控辯將刑期與冼錦華案比較

代表控方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許紹鼎則指,法庭在處理律師被指失職的指控時,不能以「事後孔明」去回望律師在原審時所作的決定;而且原審時控辯已有共識,單據內容的真確性並非爭拗重點,故陸的做法並無失職之嫌。

至於刑期方面,與訟雙方均認同有下調空間,控方更指,原審裁判官將本案與前高級警司冼錦華接受妓女款待被判監兩年的案例相比,本案刑期確有下調之處。

案件編號:HCMA 366/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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