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許百堅在討論會上說,香港反對派的問題是要權力不要義務。《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賦予香港內地地方政府沒有的權力,這些權力實際上原屬於國家,在一國兩制底下下放授權給香港。與此同時,為免香港濫用這些權力,中央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定下限制框架,且是寬鬆的框架,作為監督制約的憲法安排。四十五條是額外的權力,二十三條是香港得自治權力的代價義務,二者配套,捨一不二。許百堅的分析擺脫了對抽象概念如民主、平等、自由、公義的爭議,具體地把一國兩制下香港與中央的關係原則陳述。
香港可放棄自治,回歸內地直轄市、民族自治區一類,納入一統式的內地政體,這便沒有二十三條,卻同時有國家安全法。若香港堅持一國兩制自治,便不能不接受特首與主要官員的實質任命,接受二十三條規範的施政行為——最少不能侵害國家安全。這是建立中央與香港特區關係的規範和界定原則。
二十三條立法是香港立法。國家安全是所有國家面對的問題,除非是殖民地全然被接管,否則總需有國家安全的法例。香港立法可在細節上與內地國家安全法不同,以符合香港比內地更開放自由的社會體制,這既是從香港情況、利益出發,也避免中央不合適地把內地國家安全法例施加香港,以保證一國兩制的完整性。許百堅的分析正好作為一國兩制理論研究深化的出發點,擺脫假理論糾纏,一矢中的。開誠布公地商量,才是解決問題的王道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