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的關鍵是政改,政改的關鍵是爭奪香港的管治權——誰當特首。佔中人士要求梁振英下台,要求泛民可出選特首,目標都是特首職位所代表的香港管治權。此中並不涉及民主,或者說民主只是一子,佔中的組織者、參與者要求的政改標準是泛民有人可出選,按此標準來定出公民提名的主張。這屬本末倒置,也反映出這些人的實際政治目的。
提名委員會等制度設計,沒有寬窄標準,而是各有作用。取捨之道不是甚麼外在的國際標準、客觀標準,而是當地人民來自不同原因的選擇。故此,國際上有不同制度設計,不能說哪個更好、更民主。因為民主不是程序民主,而是實質民主,實質民主是決策質量。但即使怎樣安排的實質民主,也沒法保證決策不會出錯,甚至造成人為大災難,歷史已有數之不盡的例子可作證明。
程序和實質民主制度的設計,最終是當地居民接受不接受。這裏也有多數接受的不同程度多數界定,接受表示自己選擇、自己負責,怨不得別人。如政改方案,為甚麼要立法會三分二人通過,不是簡單多數?
現在由三分一的立法會議員去決定政改,但他們早已事先張揚會否決,這樣在人大決定後,泛民討論政改是沒意義也沒誠意,他們並不願意在人大框架的提名程序來參選特首的普選,寧願一拍兩散。一拍兩散,便是以普選來威脅取得他們獲選特首的機會。有機會選上便容許普選,沒機會選上便否決,一切以奪權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