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誹謗案申改抗辯 《蘋果》反輸訟費

【本報訊】壹傳媒集團旗下《蘋果日報》,前年遭時任香港脊醫學會會長陳顯強入稟區域法院控告誹謗。至去年與訟雙方已完成交換供詞程序,可排期正式開審,但《蘋果》卻在最後關頭才向法庭申請修改抗辯理據,並要求重啟交換供詞程序,新加兩份證人供詞。區院法官昨裁定,《蘋果》申請來得太遲,連其律師亦無法解釋遲申請原因,故決定不接受其要求,並下令《蘋果》要就今次申請支付原告訟費。

文章涉損脊醫學會會長聲譽

本案原告陳顯強,被告包括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總編輯張劍虹及《蘋果》網頁持有人AD Internet Limited。原告指控被告於二○一二年十一月廿六日,在《蘋果日報》及《蘋果》網站刊登三篇文章,令人誤解他擔任股東及董事的公司,涉及層壓式推銷網上課程。由於文章嚴重損害原告聲譽,原告遂於一三年四月向被告興訟索償。

法庭資料顯示,案件已可排期正審,並已定在今年三月廿四日進行管理會議。但被告卻在提交抗辯書後逾年,始於去年八月提出申請修訂抗辯,要求加入「公允評論」及「中立報道」兩項法律抗辯理據,以及補交兩名證人供詞,而原告則反對有關申請。法官昨指,被告過去已有足夠時間草擬修訂,況且有關抗辯理據由來已久,並非新近發明,實無理由如此拖延。法官因此駁回被告申請。

案件編號:DCCJ 147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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