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台獨 05年通過《反分裂國家法》

【本報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法律規管大陸以外地區,除了香港和澳門,於十年前亦曾對台灣實施。台灣陳水扁當選總統後,於○二年提出「一邊一國」論,令兩岸關係極度緊張,全國人大遂於○五年通過《反分裂國家法》,訂明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若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成為事實,或兩岸不可能和平統一時,中央政府便可用非和平手法,包括軍事手段,促成國家統一。

可以軍事手段捍衞領土完整

《反分裂國家法》在○五年三月於全國人大通過,該法共有十條,開宗明義表明「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強調維護主權完整,是包括台灣人民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與責任。該法第八條列明三種情況下,中央須採取非和平措施、包括軍事手段來捍衞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包括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成為事實、將有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完全喪失和平統一的可能。台灣當年譴責中共單方面通過《反分裂國家法》,該法至今仍生效。

至於根據《基本法》附件三現於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暫有六條,包括《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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