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襲《晨報》前高層男子判囚

未出版已胎死腹中的《香港晨報》,其前女董事利婉嫻去年三月在尖沙咀被人以鐵通打傷,警方其後拘捕五名男子並控以意圖傷人等共三罪,其中兩人早前被脫罪,昨再有兩被告被裁定意圖傷人罪名不成立,案中唯一認罪的第五被告則被判監一年。第五名被告曾指稱,女事主因為「搶人老公」而被教訓,法官昨日則表示,女事主案發時從事新聞行業,但控方無法證明其身份與遇襲有關,相信真相已石沉大海。

涉案五名被告年齡介乎十九至卅八歲,同被控一項意圖傷人罪名,即去年三月十九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外襲擊四十六歲女事主利婉嫻。姓鍾的第五被告選擇在案件開審前認罪,餘下四人繼續受審,當中第二及第三被告於審訊中途脫罪,惟第二被告承認被捕時揮拳襲擊警員右胸。第一及第四被告昨亦被裁定無罪,當庭釋放,第一被告另被控阻差辦公亦判無罪。

官稱真相恐「石沉大海」

法官陳廣池在庭上說,女事主為何會被預謀施襲,為何施襲者只是小懲大誡而非聘請刀手令事主重傷,「恐怕呢個世界上只有一小撮人先知道」,甚至只有「天知地知」;至於本案真正犯案動機亦「有如石沉大海,真相不能大白」。陳官指本案敏感,涉及傳媒機構前高層,但究竟事緣於工作抑或是私人感情問題,實屬懸疑未決,只可依照庭上證據判案。

對於第四被告辯稱案發時正與父親一同上班,有不在場證據,又解釋涉案私家車上留有其DNA的手套,或與他常坐別人車遊車河,以及案發前曾用手套起爐燒烤有關。陳官直言這是一派胡言,但控方未能百分百證明他有參與襲擊,故裁定他無罪。至於第一被告的行為雖可疑,有閉路電視攝得他在案發現場附近出現,電話紀錄顯示他與其他被告曾通話,但未能證明有關通電撥打及接聽者之確實身份,故亦只能判他無罪。

另一被告襲警罪囚40天

陳官續指,第五被告聲稱女事主因「搶人老公」而遭情敵派人教訓報復,只是自圓其說。陳官又斥責他戴上口罩、手套和鴨舌帽及用偷來的車輛,夥同他人有計劃地犯案,都是加刑因素,但同時考慮他並非要將事主置諸死地,或令她受永久傷害,加上認罪,故判他入獄一年。至於第二被告另承認的襲警罪,則被判監四十日。

案件編號:DCCC 68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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