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公開選舉時投白票代表甚麼?是投票人忘記蓋印選擇候選人,或是投票人故意不蓋印選擇候選人。由於投票採不記名,當選票放入票箱後,投票人何解投白票之因,永遠成謎。因此,根據香港向來的公開選舉慣例,無法確定投票人意願的選票,就是廢票。
在公開選舉,如有人不用選舉事務署規定的蓋印方法在選票上選擇候選人,而用筆在所選候選人的位置加上剔號,其選票就屬問題票。問題票須由選舉主任檢查,以判斷投票人的意願確是選擇他用筆剔的候選人,且選舉主任的判斷須獲所有候選人同意,此選票方被視為有效。
如此嚴謹處理,目的旨為確保選舉結果正確反映選民意願。以同樣嚴謹考慮,投白票者除了忘記選擇候選人外,亦不一定是拒絕選擇所有候選人,及不一定是抗議選舉制度,亦有可能是對所有候選人無大意見,故投白票乃為表達任何一位當選都可以。因此,若把所有白票都當有效選票,且目的是令選舉無效,或令某候選人無法當選,明顯是扭曲部分投白票人士的意願,唯一合適做法就是把所有白票作廢票處理,不計入投票總數之內。
說穿了,建議普選行政長官時,把白票計為有效票之目的只有一個,就是透過選民投票,否決按《基本法》由提名委員會提名的合法候選人當選,即所謂由港人自己「守尾門」是也。引入港人「守尾門」,有否削弱《基本法》賦予提名委員會的權力?
若有,引入港人「守尾門」,是否亦因違反《基本法》而行不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