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率偏低會削弱政府的認受性和凝聚社會共識的能力。其中導致的原因,可能跟社會對政府期望下降、政治冷感、沒有合心意候選人、對現政府感到滿意、心儀的候選人有很大或很小獲勝機會等等因素。
為了應付這個問題,有些地方實行強制投票,即是說由法律規定合資格的市民必須投票,否則便屬違法。例如澳洲,投票率也因而曾經達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可是這個安排,容易被批評違反人權,剝削了選民利用不投票來表達意願的可能性。
另外,近年來歐洲傳統政黨的得票率也在下跌,選票流向了主要集中關注民生、少接觸政治議題的新興小政黨,這其實也反映出選民的某一種不認同既有狀態的取向。
同樣地,如果候選人只能夠以低得票率當選,其認受性便容易成疑。不少地方的候選人,其實均以大約百分之五十的得票率當選。這樣意味着社會上有一半的人未必能夠認同他,而只是因為出於遵守選舉遊戲規則而接受。可是有些時候,這種狀況也可能因為各自支持自己心儀的候選人而激化,容易導致社會的分裂,特別是在一些社會發展和選舉規則還不太成熟的地方。
為此,有些國家的做法是進行兩輪選舉,給予選民兩次選擇的機會,期望以此來凝聚較大的共識。低投票和低得票率被視為不理想的狀況,其成因與解決辦法引起了很多討論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