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在平安夜告士打道發「橫財」的市民,隨時開心完發噩夢,時間已過三日。仍有八百餘萬元在執錢人手上,可能令未還錢者各有各想法陷困局,或者有人想據為己有;有人樂極忘我地豪使贓款,驚覺出事後,蹉跎多時不敢自首,但藏贓款猶如「計時炸彈」,風險隨時日而增,警方隨時「搵上門」,涉嫌盜竊被捕惹官非。有法律界人士鼓勵市民盡快自首「早還錢早解脫」,可以脫罪或減輕刑責,亦應如實匯報拾得的總額,否則要孭更多刑責。
執業律師梁永鏗表示,若市民使用失款,屬永久剝奪他人財物,已完成盜竊罪行,即使事後到警署自首認罪,坦承曾使用部分金錢,甚至願意「填數」賠償,支付早前花費掉的金額,亦只會減輕刑責,不等於無罪,「除非佢係執到散開嘅銀紙,之後使錢嗰陣,因唔肯定邊張打邊張,用咗執返嚟嘅錢,咁同警方解釋就講得通。」梁鼓勵市民盡早自首,因警方會根據實際情況作決定,或會不提證供起訴,僅警告及判簽守行為,毋須留案底。
不過,若拾獲金錢的市民,倘心存僥倖無交代實數,只交還部分失款,其餘則據為己有,在錄取口供時又隱瞞事實,一旦被警方查出,可能觸犯三宗罪,包括提供假證供,最高可判囚十四年、盜竊罪,最高可判囚十年,以及妨礙司法公正,判刑年期則視乎法官的裁決。另外,若市民將部分失款送予他人,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條例,最高可判囚十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