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金:功難抵過 求情無效

許仕仁犯貪腐罪,找貪曾寫求情信,會否有反效果?貪曾雖正受查,至今仍未因貪腐入罪,法律上仍是身家清白,寫求情信有效否,不得而知,但理應未至於有反效果!貪曾為許寫求情信,重提許在金融風暴期間,力主政府入市,擊退國際大鱷功績;又盛讚他的品格和能力,指二○○五年政改方案雖遭否決,卻無導致「佔領」出現,全因許願與各方溝通云云;為昔日同僚求情之餘,不忘連消帶打,趁機向對頭人梁振英放冷箭。

但此等昔日功績,縱千真萬確,亦無誇大失實,但可否抵銷今日干犯的罪行呢?原則上不可以。若可以,豈非等同可預先行善積德,累計「分數」,以便抵銷他日作奸犯科的刑責?又或可收買累積足夠「分數」者犯案,讓「善行」成可買賣套現商品?況且,以許仕仁為例,當官時的一人之下高職、更獲授勳,還未計他或根本看不上眼的薪酬,已屬極高回報!他收取可觀回報,與社會互不虧欠,豈能再以此等功績作為減刑依據。

甚麼才屬有效求情理由?第一類可獲減刑的求情理由,或須跟犯罪者所干犯罪行有直接關係。例如,犯罪者自動投案,省卻偵緝人員的時間及精力,亦等同節省社會資源。同理,犯罪者主動供出同謀等,導致他們迅速落網;主動歸還所有貪款、抵償受害人損失,亦可以成減刑理由。犯強姦罪者願意認罪,免卻受害人出庭作供的尷尬,多可獲減刑。

第二類可獲減刑的理由,關乎犯罪者的健康狀況,如末期癌症患者,或可免牢獄之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