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婦人涉嫌販運約十五克冰毒,經審訊後被判販毒和藏毒兩罪成立,判囚七年。她早前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和刑罰,上訴庭昨以書面解釋判案理據。上訴庭指,處理案件的警員的證供不可信,其中一人曾刪改其記事冊,而另一人在錄口供也只記下答案,但沒有記下問題,令人懷疑上訴人被捕後的招認是警員杜撰出來,故必須撤銷其定罪。
上訴人老嘉盈,於案發時廿七歲,育有兩名五歲及七歲兒子。她被控於一二年七月十日在深水埗福華街某單位販運及管有共約十五克冰毒。控方指,數名警員當日看見她從該單位走出來,遂截停她,其後在單位內找到另一男子和涉案毒品。她在警誡下向一名警員說:「我有兩個小朋友要照顧,開支好大,先至賣冰毒畀個男人。」她於審訊時否認曾向警方招認,又稱她因相信警方,沒有閱讀會面紀錄的內容便簽署。
上訴庭昨指,其中一名警員曾在記事冊中把她的住址改為涉案現場,該警員雖解釋是手民之誤,但其解釋荒謬兼不可信。另一警員錄口供時,向她提問案發經過,但只寫有一個「問:」字,之後記下她的答案,該警員聲稱是因為太專注而沒有留意到這錯漏,但其解釋有違常理,令人懷疑她在口供中的招認可能是警員杜撰。最後,原審法官曾向陪審團說,因證人是警員,所以其證供較為可信,上訴庭認為這種說法只會引起不必要的爭議。
案件編號:CACC 45/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