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傳「出租男友」 涉性服務違法

【靜態組報道】平安夜、聖誕及除夕夜臨近,「出租男友」、「出租女友」紛紛出動在網上招攬「恨拍拖」一族,更疑提供性服務。有法律學者指,任何人在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即屬犯罪,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稱每小時收五百 內容露骨

有網民昨凌晨在網上討論區貼文,標題為「出租男朋友服務,只做聖誕至除夕」,內容除以「溫柔、細心、體貼、正常樣」自我推銷,稱可陪伴行街、睇戲、食飯,及做任何男朋友會做的事,更稱「另有性服務,每小時收費五百元,每兩小時收費八百元,包高潮,不高潮不收費。」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香港法例第一百四十七條《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在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即屬犯罪。但他指,網絡世界未必屬公眾地方,若執法人員放蛇邀約帖文發起人,並掌握足夠證據,則可檢控。

誤以為「玩玩吓」可能犯法

此外,網上亦出現「聖誕/平安夜/除夕出租男朋友服務」,列明平安夜、聖誕及除夕時租九百五十元至一千零五十元,但不包括身體接觸或性接觸。交通費、午餐或晚餐開支另計;又有人「招出租女友」,時租僅二百元包食飯、睇戲。

遊樂場協會總發展主任溫立文指現時不少年輕人透過網上貼文,主因他們認為在互聯網上「都係玩玩下,做任何嘢都無人知,所以咩都做得出,最終可能犯法亦不自知。」他呼籲年青人進行網上活動時,須時刻提高警覺,免招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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