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le中譯為「統治」較為貼切;Administer則中譯為「管治」較為貼切。香港究竟是由港人「統治」抑或「管治」?若要回答這問題,或須從了解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簡稱港府)擁有的權力着手。
不錯,香港是實行「港人治港」,港府官員全由港人組成;但由港人組成的港府,不擁有處理國防及外交事務的權力。那麼,不擁有完整權力的意思就是:港府非主權獨立政府,港府擁有的權力只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內部安排,讓港人處理香港內部事務;至於對外事務,港府不得以主權獨立自居,故沒有主權獨立政府處理國防及外交事務的權力。
「大統」是指統一及擁有完整主權的國家。「統統」一辭,有包攬一切之意,由此延伸,「統治」一辭便有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統治者包攬一切權力之意。港府不擁有處理國防及外交事務的權力,故以「統治者」來形容港府,並不正確。正確的描述是,港府獲行使香港主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授權「管治」香港。這項授權,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作出,而授權的細節已白紙黑字寫在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的《基本法》內。換句話說,香港的「統治者」是行使香港主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港府則是獲其授權「管治」內部事務的機關。
對此,港府解釋,二○○七年起的《香港年報》便把「港人治港」譯為「Hong Kong people administering Hong Kong」,並非近日才使用。既然香港是一個「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如此翻譯不過是統一詞彙,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