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外交部拒絕英國下議院一個以考察《中英聯合聲明》落實情況為名的代表團進入香港,引起國際條約在甚麼情況下會終止的疑問。
根據國際法,條約終止一般由於下列原因。第一,條約到期。除無期限條約外,一般條約都有一定期限。條約屆滿,隨即失效,除非根據條約的規定予以延長。另外,如果條約規定的全部權利義務已經履行完畢,條約也可以視為失效。
第二,另訂新條約,舊條約被代替而失效。
第三,條約生效後,締約一方退約。若是雙邊條約,則整個條約失效。若是多邊條約,條約對退出國失效,條約本身繼續有效。
第四,前、後簽訂的條約發生衝突。按照國際法原則,應該是前條約有效。但如後條約與前條約不是根本衝突,可以調和,後條約仍可有效,只限衝突內容無效。若前條約與後條約是根本性衝突,那麼後條約無效。
第五,締約一方消失,導致不可能履行,條約就要終止。這是一種不可抗力的情況。
第六,締約方單方面宣布廢約。按照國際法,凡是合法的條約都應遵守,除非條約不平等、因一方違約而另一方終止,及簽約時依據的情勢有變。
第七,締約國斷交,一般來說,斷交後條約並不終止,只是暫停。但若條約的適用是以雙方具有外交或領事關係為條件,兩國斷交則使該條約失效。
第八,除了有關戰爭法規方面的條約不能終止,一般來說,交戰國之間的條約均可能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