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導私隱專員 保險經紀判監

【本報訊】一名保險經紀轉工後,利用舊公司取得的客戶資料游說舊客簽新單,客人其後始得悉該經紀原來已轉到另一間新公司,遂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調查期間,該經紀竟訛稱游說投訴人簽新單時仍受僱於舊公司,但被公署揭發說謊,涉事經紀因向私隱專員作虛假陳述等多項控罪,昨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監四星期。公署指,今次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一九九六年生效以來,首次有人因誤導專員被判有罪。

訛稱簽新單時仍受僱舊公司

私隱專員公署前年十月收到一間保險公司的客戶投訴,指她在該保險公司首次與涉事男經紀接觸,其後該經記游說事主購買新保單,但事主後來發現經記已離開原來保險公司,新保單亦是由另一間保險公司發出。事主認為該經記誤導她以為第一間保險公司是新保單承保人,且以不公平方法取得她的個人資料。

公署收到投訴後向涉事經紀查詢,他向公署訛稱是受僱於舊公司期間被指派為事主服務,但舊僱主向公署否認,公署遂將個案轉介警方調查,期間再揭發部分保險文件的簽名非由事主簽署。

涉事經紀上月被檢控,他承認兩項向私隱專員作虛假陳述、一項欺詐及五項使用虛假文書罪,昨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監四星期,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九六年生效以來,首次有人因誤導專員被判有罪。根據條例,任何人向專員作虛假陳述,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及入獄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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