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談到群眾運動暴力化的首三類結果,至於第四類結果則是事件被驅散,卻化作連年暴動。
第四類結果的經典例子,如上世紀八十年代的南韓和波蘭。這需要有長期存在、組織力強的機構推動,例如工會,而且還需要獲得社會的普遍同情、容忍,甚至支持。此類情況一般會持續十年左右,直至轉化為上述第一或第二種模式。這一般發生在相對文明的社會,但存在着一些嚴重的例如民主化、法治化等意識形態和價值觀議題的爭執。
事件的規模、成敗以至效果,除了受當地社會反應的影響之外,也有幾個主觀因素,包括:組織者的嚴密性和是否有政治團體的介入,這直接決定了組織能力;事件的目標是否具體明確?因為愈明確,訴求自然更聚焦清晰;是否有外國支持?這主要涉及承認、資金以及國際輿論支持和經驗傳達等方面;最後是還有沒有意識形態之爭?因為這是很強的凝聚力量。
綜上所述,暴力社會運動能否取得效果,跟轉型社會的概念有密切關係。在轉型成功的社會中,這類運動是鮮有成功例子的。簡單來說,群眾運動的政治模式無法在已經轉型成功的社會當中運作,因為個人和社會風險都太高。在個人層面,已經有完善的法律制裁機制;對社會來說,則容易衝擊獲普遍認同的既有秩序和構建。
香港是早就完成了轉型的法治社會。這一點將決定今次「佔中」運動向暴力化發展的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