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警察通訊員成立

【本報訊】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發表新一期《監警會通訊》,載述一宗投訴個案,有市民打電話報警指住所樓下店舖裝修時發出噪音,但警察通訊員未及時取得其姓名及電話,無派警員到場處理,市民其後向投訴警察課投訴,卻無現身,投訴警察課把案件列為「無法追查」,但監警會覆核個案後,指現有資料足以顯示該警察通訊員犯錯,因投訴人在對話中已提供該店舖地址,實可派員跟進,警方最後把個案改為「獲證明屬實」。

監警會副秘書長梅達明昨透露,該宗個案的投訴人家住灣仔,因住所樓下店舖裝修發出噪音,多次致電警方要求協助,首兩次警方有應召到場處理,惟噪音沒有減少,投訴人第三次致電999,但因接聽的通訊員未及時記下其名字及電話,故沒派警員到場處理,投訴人遂再致電999跟進,並投訴有關通訊員疏忽職守。

先後三次投訴 有提供地址

梅達明續指,因投訴人沒有提供口供,個案本被界定為無法追查,但監警會重聽當時投訴人及通訊員的對話錄音後,發現投訴人有提供發出噪音的店舖地址,亦表明之前曾兩次投訴,認為通訊員可按資料派警員到場。經監警會質詢後,投訴警察課同意該警察通訊員沒有妥善處理投訴人的舉報,建議對其作出訓喻,但毋須把事件記入分區報告檔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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