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委會不優先處理勞工議價

【本報訊】《競爭條例》將於明年實施,建造業勞資雙方沿用多時的「集體議薪」或專業組織協議定價,會否牴觸新例備受業界關注。競爭事務委員會主席胡紅玉昨強調,工會集體議價不屬於經濟活動,競委會不會優先處理勞工議價的行為;而由專業組織制訂的協議價,如無約束力,法例一般亦容許存在。

容許專業組織無約束力協價

胡紅玉昨出席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時表示,工會集體議價及集體表述,有否違反《競爭條例》,應從三點看,包括是否業務實體和商業經濟活動,以及政策上作界別及界定,工會集體議價不是業務實體故不在監管範圍內,也不屬經濟活動,而競爭法與勞工法是不同政策範圍,故勞工議價行為在政策上不會優先處理。

議員蔣麗芸提問會計師公會向會員發出收費表會否違法。胡紅玉指,涉及專業組織方面的協議定價,若沒有約束性則一般可容許。對於有議員擔心金舖行之已久的每日「定價」,若不獲法例豁免,恐小型金舖會被淘汰,胡稱,競委會會與金業再商討。

有議員擔心競爭對手藉匿名投訴打擊對手,胡紅玉重申,收匿名投訴時,競委會內部會先做對證工作推論投訴有否實據,才展開投訴機制,以免被濫用,內部亦有小組評估是否接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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