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捭闔:近代法治見解

在迪思提出學說一百多年後的當代,英國前任首席大法官Lord Bingham在二○○七年也提出了他對法治的見解,當中有保留前人的基本原則,例如人人都要守法等,也加入更多具時代背景的思考。

首先是審核政府的行為和法律的合法性和合憲性。前者講究是否有法律依據,後者則更進一步,即使是依法而行,還要考慮行為本身或所依據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如有違憲,便應該撤回或被取消。在香港,我們稱這個司法程序為「司法覆核」,其他地方則稱之為「違憲審查」和「司法審查」。

此外,是獨立的法庭。這點很好理解。還有,就是關於市民的知道法律權,即保障俗語所謂的「不知者不罪」原則,這便要求法律是可接觸、可明白、清晰、確定以及可預測,這樣市民才能分辨何事可為?何事不可為?

另外,是法律要對市民的基本人權有充分保障。甚麼是基本權利?簡單說就是反映世界認同的一些基本價值。在運作上,這裏有兩個層次的含意。第一,法律適用於所有人,沒有人是特別的、享有不必要的特權或特殊優惠,以及能夠享受不同等的待遇(當然對一些特殊情況除外,例如照顧殘疾人士等)。總體來說,跟迪思所說,沒有人應該享有比別人更多的權利相似。

第二,是法律有能力保障市民的基本人權。除了法庭有效運作、市民普遍尊重法律和法庭,也涉及政府的強制力,如警察執法,作為支撐落實法律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