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兒歌醫生」之稱的香港醫學會副會長陳以誠,於五年前為一名十四個月大男嬰治療右手無名指時疏忽,導致男嬰該隻手指要部分截肢。男嬰父母其後興訟向陳以誠索償,上訴庭早前已裁定男嬰可獲五十一萬元賠償,而男嬰的父母聲稱受事件打擊而分別患上適應障礙和抑鬱,再向陳以誠索償,案件昨在高院開審。
原告羅耀偉及林寶儀(姓名均為譯音),曾向被告陳以誠索償逾一千萬元,其中逾六百萬元是他們兒子的損失,餘下逾四百萬元是他們兩人的損失,法庭前年已先就他們兒子的賠償作裁決。高院昨再開庭審理兩名原告的索償,兩人索償項目包括事件對他們精神和心理造成的創傷、他們的收入損失、他們聘請家庭傭工開支等,但他們昨不願披露索償額。陳承認有賠償責任,但對賠償額有爭議,陳不會出庭作供。
原告的律師陳詞稱,兩名原告於○九年八月廿一日看到兒子手指發黑後,受了一次打擊,他們於同年九月底決定要切除兒子一截手指後,再受第二次打擊,兩次打擊令男女原告分別患上適應障礙和抑鬱。律師指男原告一直對事件感到自責,體重一度輕了廿磅,並因擔心兒子而於一○年四月辭去中環的正職,要改到馬鞍山住所附近做兼職;女原告則對陳感憤怒,又因事件而食欲不振、體重下降、經常不能安睡和為兒子哭泣,她足不出戶,兩原告的社交生活也受影響。
女原告昨供稱,其子在事發後不喜歡執筆寫字和拿筷子,他剛升上小學一年級,同學常問到其手指的情況,兒子都避免回答,她每次聽到都「好唔開心」,為兒子感到「好唔抵」;兒子現仍要接受骨科、臨床心理、精神科等治療,但兒子獲賠償很少,令她擔心兒子將來要面對的開支。
她續說,他們曾向醫務委員會投訴,但前年十一月收到回覆,知道投訴不成功,她當時感到不公平,後來知道投訴與索償案無關,她才放開了一些,並於去年一月再投訴陳,醫委會至今仍未回覆他們。
案件編號:HCPI 369/2010,HCPI 62/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