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的主旨是進一步「依法治國」、「依憲治國」,提出了一些制度上的改良措施。但內外輿論並不認為中國會真的走向法治。因為「黨領導一切」的格局沒有絲毫變化,還要加強黨領導,包括黨對「依法治國」的領導。
全國一盤棋。中共要「依法治國」,當然也要「依法治港」,把香港事務納入「依法治國」的框架,「依法治港」成為「依法治國」的一部分。回歸十七年,朝廷就是這樣做的。中英談判香港前途時,朝廷修改了中國憲法,寫進了成立特別行政區這一條,授權特別行政區制訂「小憲法」——《基本法》。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初,中國制訂和頒布了香港《基本法》,完成了九七回歸後「依法治港」的全部法律準備。
香港《基本法》比起內地實施的「一國社會主義法律」,當然十分特殊,因為它要體現「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不過,無論它再怎麼特殊,有一點和中國內地的法律是一樣的,這就是制訂法律、修訂法例、解釋法律的權力來源和操作都是出自「黨的領導」,都是中共意志的反映。香港《基本法》的「法源」在於中國憲法中國家成立特別行政區的規定;而國家成立特別行政區的規定源於中共決策收回香港後實施「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黨中央的決策決定了「憲法」和《基本法》,對此,港人是知道的。
《基本法》寫的「宜粗不宜細」,為日後的貫徹落實有意無意留下了爭論、走盞、調整的空間。「依法治國」、「依法治港」都不能免除法律爭拗和由此而衍生的政治爭拗。不過中共始終掌控「法源」、主導法律制訂解釋權。「依法治國」、「依法治港」有任何「法律爭論」都將是中共「得直」、「獲勝」。
「依法」其實是「依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