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輪姦醉娃 四青各囚九年

四名回收店年輕運輸男工邀約一名任知客的女鄰居到酒吧消遣,趁接送喝醉的女方回家後將她輪姦,涉案四名被告在高院經審訊後,昨早前被裁定一項強姦罪成,法官昨重判各被告入獄九年,並嚴斥他們嚴重違反誠信,女事主視他們是朋友,但四人卻背信棄義強姦她,且犯案過程更逾一小時,令她留下永不磨滅痛苦,一生一世受事件纏擾。

陳浩南等四被告均17歲

被告依次是陳浩南、黃俊豪、李梓浩及李卓樂,現年均十七歲,被控在去年六月十四日凌晨於女事主X(現年廿一歲)的大埔家中強姦她。眾被告聞判後均表現冷靜,但部分旁聽的親友則表現激動,其中第四被告的同居女友更抱着二人所生的女嬰走到犯人欄前,對着男友大聲痛哭及不斷原地蹦跳,最終要由親友安慰。

四名被告早前被定罪後,法庭先索取他們的背景報告始判刑,惟第三被告不合作,辯方昨解釋因他打算上訴,且不知事件嚴重性,希望法庭可再索取其報告。但法官指,其他被告亦曾考慮上訴,惟他們仍與感化官合作,故拒絕第三被告的要求。辯方遂即時呈上第三被告及其母所撰求情信,法官閱信後,質疑他在信中聲稱「後悔、羞恥及承認錯誤」,這與他表示要上訴的說法有矛盾,辯方遂收回此信。

精神損害比肉體更嚴重

辯方續求情指,第四被告因同居女友患上產後抑鬱,希望可早日出獄照顧妻女;辯方又指X事發時已十九歲,比當時約十六歲的眾被告成熟且早有性經驗,被告亦無用武力逼她就範,她案發翌日亦可上班,可見所受傷害不深。

惟法官直言不認同此說法,指案情嚴重,據X庭上稱曾打算自殺,只是想及到要照顧女兒及母親才打消;而且X曾向被告們發放割脈相片,可見她被此事傷害甚深;法官認為強姦案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損害比肉體受傷更嚴重。

案情指內地出生的X三年前為男友誕下一女,之後來港工作並獨居,四名被告則在X住所樓下的回收店工作。案發前一晚四人約X飲酒,送她回家後先後強姦她。

案件編號:HCCC 53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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