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少女騙婚 港商追350萬

中年已婚港商年前在內地邂逅十七歲少女,兩人共賦同居。港商去年與元配離婚後,打算與少女結婚,惟送金錢與名車後,少女突變臉提分手。港商認為遭騙婚而告上深圳法院,要求女方「連本帶利」歸還三百五十萬元(人民幣‧下同),少女不服一審判決而提出上訴,前日開庭。

涉案港商訴稱,二○○九年五十歲的他認識當時年僅十七歲的姓宋少女,兩年後二人同居。港商期間多次向宋女贈送奢侈品,並向其帳戶匯入大量款項供其使用,其中一次便已達三十萬元。至去年四月,港商在香港辦理離婚手續後,希望與宋女談婚論嫁,但對方以種種理由,要求港商轉帳金錢給她以購買結婚所用物品。

少女另嫁產子 一審判還230萬

港商三次託人轉款一百二十萬元後,宋女再要求港商花二百萬元為她購買Aston Martin名車。惟名車到手後,宋女以雙方年齡差距較大為由提出分手,還將收到的全部奢侈品及豪車帶走。

港商指稱曾試圖與女方復合,但宋女一直拒絕見面,港商甚至發現她與他人結婚,並在今年四月誕子。港商認為宋女以結婚為名騙財,以不當得利為由將對方告上法庭。

案件早前一審開庭時,宋女辯稱涉案金錢部分沒有證據確認,部分則未能證明是她主動要求,因此並沒有不當得利。法院審理認為,宋女取得準備結婚款項及車輛後,依然隱瞞事實,另行與他人結婚生子,導致港商結婚願望落空,宋女行為已違背誠實信用及公平原則,屬於不當得利,判決宋女歸還港商二百卅萬元及利息。

被告上訴 稱已「特有代價」回報

宋女在上訴中表示,雖然港商多次向她匯錢或贈送物品,但她也已以「特有代價」回報對方,雙方互有不同形式的利益交換。宋女認為自己犧牲了青春和美色,再多金錢也不可能彌補生理和心理上損失。深圳市中院正就案件二審進行審理。

本報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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