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捭闔:內地死刑制度

昨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開始審議關於提請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議案。

其實自九七年新《刑法》生效以後,短短十七年間,中國內地已經先後通過了八個修正案。本次修正案其中一項內容是擬取消九項死刑罪名,包括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觀察中國法律對待死刑的態度,有助於我們理解中國法治理念和實踐的漸進式發展。

死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法之一,但鑑於民主法制的發展及人道主義立場,現代國家把死刑歸入極端的懲罰措施,大多予以廢除,是現代國家發展文明的重要特徵。至今仍保留死刑的國家包括中國、美國、日本、新加坡等,但均強調嚴格控制。

二○○七年開始,內地最高法院開始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權,使死刑使用標準更加統一。原法律規定不適用死刑的人群包括:一、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則通過二○一一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第三種情況:審判時年滿七十五周歲以上的人不適用死刑,但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刑法修正案(八)還取消了十三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將死刑罪名減少到了五十五個。二○一三年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

如果本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獲得通過,則死刑罪名將進一步降至四十六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