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遭不合理解僱 孕婦入稟討賠償

【本報訊】懷孕僱員受法例保障,若無犯嚴重過失僱主不可無理解僱。一名懷孕七個月的印刷公司製作助理指其前僱主以多種手法要求她自行辭職,雙方多次就辭職日期及辭職條件討論無果,僱主卻突指已接納其辭職,她認為僱主此舉變相是「不合法解僱懷孕僱員」,昨到勞資審裁處入稟,向其前僱主追討欠薪及不合理解僱賠償共約十二萬元,案件排期下月十八日審理。

稱主管催交辭職信

事主王女士稱,今年一月入職一間印刷公司,月薪一萬元,六月中突遭解僱,她當時懷孕約三個月,遂告知僱主其懷孕消息,僱主收回解僱信。

但王指僱主其後以各種手法要求她自行辭職,如報警指她偷竊公司財物,其實她已獲上司批准取走有關物品,警方調查後亦無拘捕她。

她稱主管不斷催促她交辭職信,並口頭承諾給她兩個月有薪假期,以換取她「有條件辭職」,故她其後草擬三封「有條件離職信」予上司,但雙方多次就辭職日期及條件爭拗不果,最終未有落實,卻於七月初突遭主管交回私人物品,着她不用再上班。

公司指「遞信後曠工」

她其後向勞工處求助,在調解會議上僱主反指她交辭職信後曠工,會保留追討她一個月代通知金的權利。她昨早在立法會議員鄧家彪陪同下,到勞審處入稟,追討公司一個月代通知金、一個月不合理解僱罰金及十周產假薪金等。

鄧家彪指,部分僱主得悉員工懷孕後,會以各種方式逼其辭職,逃避予懷孕相關假期或福利。

該公司負責人接受本報查詢時指,公司無主動解僱王女士,而是她涉及取走公司物品,公司須報警處理,其後她向公司交多封離職信後無再上班,強調事件應交由勞審處判決誰是誰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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