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者若無悔意 料不獲減刑

佔領行動結果如何,仍然是未知之數,不過,一眾領頭人已經為佔領行動寫好劇本,最近先後表態稍後會向警方集體自首。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自首是自保方法,法官可能會因此而減刑,但減刑與否取決多個因素,包括自首者的態度,以及是否需要合併其他控罪一同審訊。若自首者沒有悔意,並不會有利減刑。

「如果證據確鑿,自首會成為減刑因素。」法律界人士梁永鏗表示,自首能減少法庭處理案件時,控方要傳召證人指證被告的時間,故此法官有酌量減刑之權。但梁強調,減刑與否,要視乎自首者是否故意犯罪後自首,或是否有後悔的實據,「如果佢話我係嚟自首,但態度好差,完全冇悔意唔覺得自己有錯,咁自首都唔會減刑。」

非法集結最高可監五年

梁稱,自首時要有具體內容,警方才可能受理,「自首即係承認控罪,去自首嘅人都要知道自己犯咩罪先得,依家個個齋講自首,但都冇講自首啲乜嘢,去到警署可能都冇佢符。」根據《公安條例》,非法集結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

梁指,參與非法集結的公眾人士,在傳媒曝光下被控告機會較高,自首確是自保方法。不過,若警方最終控告個別人士如毀壞公物、教唆他人犯罪等多條控罪,自首者只承認刑罰相對較輕的非法集結,其他卻不認罪,屆時因審訊合併處理,開庭時仍要經控方舉證等程序,對減輕審訊程序並無幫助。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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