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捭闔:外資政治獻金指控

在北角廉政公署總部門外,近日也有一批市民正在舉行集會,要求廉署立案調查立法會議員李卓人,懷疑他長期接受外國資助超過一千萬港元。對本港立法會議員收受巨額外資政治獻金的指控非常嚴重,理應充分調查,要麼還人清白,要麼嚴懲不貸。

來自外國的資助,也稱為外資政治獻金,為有經濟實力的外國政府、個人或集團,利用金錢影響本地政治運作提供了可乘之機,因此很多國家都從法律上對外資政治獻金的捐款人資格、捐款金額、收支申報等方面作出了嚴格的限制。例如《美國聯邦選舉競選法》明確指出,參選人不得接受外國人捐款。《德國政黨法》關於政治獻金的條款則規定,外國政治獻金不得超過一千歐元。日本、南韓、新加坡等國家均有相關立法。

可是眾所周知,香港沒有政黨和國家安全相關的立法,即便該議員長期接受外國巨額資助的情況屬實,也只能夠以規管公職人員行為和防止賄賂的法律進行管理,難免有隔靴搔癢之感。可是為甚麼香港沒有直接立法禁止這種行為?有沒有可能立法會的成員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故意阻撓這種立法從而讓自己接受外資政治獻金的行為不受法律約束?

香港的政治生態正在改變,可是我們的相關法律管理卻非常落後,這將會為日後的發展帶來很多問題。

立法會議員疑是收受外資政治獻金的醜聞,促使我們冷靜、獨立地思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明天續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