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運動提出要求特首梁振英下台。在提出這類型的要求時,我們需要再三思考,否則可能容易對香港的法治構成傷害。
姑勿論我們是否喜歡這位特首,但他是通過現有制度,以合法程序產生而選出來的。我們對於他的尊重,並不是因為他個人,而是建基於制度和職位本身。我們可以不滿意,甚至不認同這個制度,那要做的是爭取改變制度,而不是以某個人為切入點。
對於社會運動,一般在累積足夠能量之後,都會提出類似的要求。可是為了體現香港成熟的法治精神和整個運動背後所提倡的法治目標,處理這樣的議題時更需要格外慎重。
如果認為行政長官有行為不當而應該下台,需要的是將其行為如何違反法律清楚列出,然後通過現有制度進行彈劾。例如當下備受爭議的警方施放催淚彈的清場手法不恰當,我們有專業的警監會作出評核,如果認為不妥當,便可以由立法會跟進處理。香港制度完備和專業,應該足夠防止官員的不當行為和大部分政治訴求。相反,以社會運動主導改革並非良策,因為這並沒有很強的可持續性。
我們依靠的是制度;如果制度有不足和漏洞,長治久安之策是我們對其進行改善。可是如果制度是有效運作的,我們應該以制度為主,
輔以民間運動作為訴求整合的平台。
站在十字路口上,香港的法治和專業制度,更顯得值得我們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