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搖滾教父」夏韶聲於○八年十二月六日駕車至清水灣道時遭一輛小巴撞到,令他右手、頸及背部受傷。他事後入稟高院民事控告肇事司機及車主,並指傷勢令他無法彈結他,並要取消當年平安夜在港舉行的演唱會及翌年在美國舉行的演唱會,索償共一百一十七萬元。案件去年九月審理後,法官昨頒下判詞,指夏誇大了傷勢及取消演唱會的損失,故裁定他只可獲十萬六千多元,是他要求賠償金額的十分一。
原告是夏韶聲(原名吳志坤,六十歲)及他名下公司Tree Productions Limited,被告依次是小巴司機楊耀均及車主曾秀俊(均譯音)。夏昨日無到庭拿取判詞,他之後回應指興訟主要是「為番啖氣」,金額多少不是大問題,演唱會取消只屬他以及製作公司的損失,「我唱一場騷都喺番度」,輸的始終是被告一方。夏又指自己在庭上已如實作供,法官的想法他控制不了。
法官昨判決時指原告的證供不可靠,誇大傷勢之餘,並意圖將受傷與他取消的兩個香港及美國演唱會扯上關係。
法官更指他取消演唱會主因是銷情不理想,在港二千多張門票只售出四百多張,票房只有十一萬多元,為面子問題才對外聲稱因意外而取消;至於美國演唱會更與其傷勢無關,故涉及演唱會的損失不會獲賠償。
法官續指,原告聲稱案發後有暈眩、頸及背部乏力、吞嚥時感困難、更需持拐杖協助步行,亦未能如常彈結他等後遺症。惟根據他最初往求診的醫院報告,並無向醫生透露上述狀況,其後亦沒有任何醫生紀錄支持其說法,之後他在一○年紅館演唱會,彈結他時亦無任何異常,法官認為他誇大了傷勢。最終評定被告一方要就原告的身體受傷賠償八萬五千元,醫藥及交通費等賠償二萬一千多元,另需負擔原告訟費。
案件編號:HCPI 633/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