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食物業界按食物安全命令回收台灣「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豬油或豬油製品,以及相關食物的限期昨日屆滿,有關商戶必須於兩個工作天內向食環署報告回收情況。
食物安全中心發言人表示,是項回收行動大致順利,在完成收集及整理資料後,會向市民公布回收結果,稍後會把受事件影響商戶的最後名單上載至食安中心網頁。
發言人續指,中心根據《食物安全條例》發出食物安全命令,禁止於今年三月一日或以後,所有由「強冠」生產的豬油、豬油製品或在台灣及香港製成的所有豬油製品,進口或在香港境內供應。
根據《條例》,進口商及分銷商必須在命令生效起計十四天內,收回其供應的受影響食物,並於回收行動結束後的兩個工作天內向食環署報告。進口商及分銷商還須就如何處置有關食物徵詢食環署意見,且回收行動結束起計的一星期須向署方提交詳細報告。任何人士違反有關命令,最高可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