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法庭許可只能拘留48小時

【本報訊】根據普通法,人身保護令可由高等法院根據香港法例第4章的《高等法院條例》第22A條發出。任何人士若在被拘捕後,應要求警方盡快解釋他被拘捕或拘留的原因,警方亦應在四十八小時內盡快將被捕者落案起訴,但不包括干犯某些入境罪行的人。若警方已把被捕人落案起訴,並扣留羈押在警署,警方必須在下一個法庭審訊期,帶他到法庭應訊。

無充分理由 立即獲釋

不過,如果在四十八小時內,警方沒有法庭的許可,就必須將被捕者釋放。在拘留期內,被拘捕人士可聯絡律師。若懷疑被警方非法拘捕或禁錮,被捕者的家人,可以通過律師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此令是法庭傳召被警方拘禁者出庭,審訊有關拘禁理由的法令。若警方有充分法律理由,法庭可能容許繼續拘留犯人,但如果沒有充分理由,被拘留人士可立刻獲得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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