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無必要主動披露

【本報訊】控方早前在聆訊中質疑許仕仁錄取廉政公署證人供詞時,部分口供與事實不符,故意誤導廉署的調查,例如錯誤道出其免租入住的禮頓山單位爆水管日子。許仕仁昨自辯期間接受其代表大律師盤問時供稱,自己是因記憶混亂而提供錯誤資料,至於當時未有向廉署披露第二被告郭炳江口頭承諾的每年一千五百萬元顧問費,許則解釋無必要主動提供資料,故此行使緘默權,但強調並無意誤導廉署調查。

強調有緘默權 稱無意誤導

廉署人員於二○○九年十二月廿三日與許仕仁錄取證人供詞,許其後在供詞草擬本寫上自己意見作修改,並於一○年一月十三日簽署供詞,他昨承認,在簽署前曾與第三被告郭炳聯會面,但澄清無談及廉署調查。其代表大律師問及當年廉署人員詢問許的新地顧問費是否每年四百五十萬元時,為何許未有披露郭炳江口頭承諾的每年一千五百萬元?許解釋當時主要回答廉署問題,覺得無必要主動提供其他資料,又指一般常識也知,縱使無律師在場,證人也有權保持緘默,強調無意誤導廉署。

記錯禮頓山單位爆水管日子

對於控方早前指,許仕仁向廉署供稱○三年入住禮頓山單位時,因兩度爆水管而獲免租,後來廉署翻查新地紀錄,發現爆水管的日子與許供稱的有出入,遂質疑許是藉錯誤資料來誤導廉署,掩飾獲免租的真正原因。不過許昨否認曾誤導廉署,指可能是自己記憶混亂所致,亦承認自己曾就爆水管事件,撰寫嘉許信予屋苑職員,但忘記是與哪次爆水管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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