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世榮代表被追債1.8億

【本報訊】被下令清盤的前上市公司金至尊,其已故前主席林世榮在○八年九月底去世前數月,分別替當時的女下屬及另一間公司,在借款時擔任擔保人,涉及供款共八千萬元。但因女下屬沒有還款、另一公司解散,財務公司昨日分兩案入稟高等法院,向林世榮的代表追討本金連利息共一億八千六百多萬元。

兩案原告均是國信財務有限公司,被告則是林世榮(死者)的代表。原告於首項入稟狀指,於○八年六月十九日借款三千萬元予利昌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林世榮及王如寶則任擔保人。據公司註冊處紀錄,王如寶是利昌唯一董事。王於○九年被頒令破產,利昌亦於一一年解散。原告指借款人在○八年還息一百五十萬元後便沒再還款,目前連本帶利欠款已滾至六千五百四十多萬元。

林為金至尊前董事擔保

原告在次項入稟狀指,○八年八月十五日向伍綺媚(據報是金至尊前董事)借款五千萬元,林世榮則任擔保人。該筆貸款本應在○八年十一月完全清還,但伍在初時還息一百萬元後,便一直未再還款,至今連本帶利的欠款則是一億二千一百多萬元。

案件編號:HCA 1852、185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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