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在港工作的菲律賓籍女傭替她在港出生及長大的兒子,申請居港權失敗後提出司法覆核,並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昨裁決指,申請居港權的外籍人士,無論是成年人或未成年人,都要符合三個條件,包括要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要通常居港連續七年以上、以及要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而案中並無證據顯示男上訴人及其母曾作出任何安排,以確立他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因此上訴人因不符合條件下,判他終審上訴失敗,亦意味他爭取居港權之路亦終止。
將於今年十二月便滿十八歲的上訴人Gutierrez Joseph James,在港出生,其後大部分時間都以訪客條件留港。上訴人的菲籍母親聲稱,上訴人父親是一名美國人,但她和對方已失聯絡,上訴人在菲律賓沒有居所,只略懂菲律賓語,他已完全融入香港社會,能說流利英語和一些廣東話。
當上訴人滿十歲時,與其母一同申請香港永久居民資格,但被入境處拒絕後,母子提出司法覆核,高院原訟庭裁定二人敗訴。之後母親自己放棄上訴,但繼續為上訴人上訴至終院。上訴人認為,雖然終院早已就外籍成年人申請居港權有終審判決,但當時未成年的上訴人之情況與成年人有別,法庭應採用不同準則。
終院昨判決指,根據該宗外籍人士申請居港權案件,非中國籍人士要符合三個條件才可取得居港權,終院認為,無論成年人或未成年人都要符合該三個條件。雖然法庭不能排除未成年人可獨立地確立自己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但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本人或其母曾作出任何安排,以確立上訴人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因此駁回其上訴。
案件編號:FACV 2/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