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九年,蘇格蘭舉行公民複決,表明多數人不希望自治;至三十多年後的今天,要求獨立的比例卻大幅上升。其中從制度上分析,有幾方面的要素促進了獨立的訴求。
首先,涉及到蘇格蘭和西敏寺兩個議會的關係。隨着授權改革,採取了雙議會制模式,面對兩個議會的工作,蘇格蘭籍議員如果過多地參與倫敦事務,就會影響對本地事務的精力投入;相反,如果減少對英國國會事務的參與力度,就會降低蘇格蘭在英國的影響力。這個問題自從上世紀七十年代起就一直困擾着來自蘇格蘭的議員,事實上,從議會事務來評價,蘇格蘭在英國全國性事務的影響力已經降低,與英國全國性事務和其他地區的聯繫也不如從前一般緊密。
同時,蘇格蘭大委員會(Scottish Grand Committee)定期在愛丁堡會面,再不需要到倫敦商議蘇格蘭事務。而且,把蘇格蘭事務大臣從內閣中移走,意味着最高決策制訂的機關當中,再也沒有蘇格蘭的代表了,蘇格蘭事務因此無法得到最高決策機關的特別關注。
第二是地方自治與獨立主義的平衡問題。長久以來,蘇格蘭並沒有非常強而穩固的「與英格蘭是統一國家」這種觀念,獨立與統一思想一直並存。保守黨對蘇格蘭問題的態度主要是聯合,儘管態度在上世紀四十和六十年代曾有變化,但該黨在執政後,基本還是堅持了聯合的方向。明天續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