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捭闔:蘇格蘭公投法理基礎

明天蘇格蘭將進行公投,很多人關心投票結果對英國的影響。但這次公投的法理基礎,同樣值得分析,要討論這個問題,首先要從英格蘭和蘇格蘭的歷史關係入手。

蘇格蘭自公元九世紀阿爾巴(Alba)王國建立開始,已經是一個獨立的王國。經歷八百多年後,至十七世紀,蘇格蘭國王詹姆士六世同時繼承了英格蘭王國的王位,成為詹姆士一世。蘇格蘭和英格蘭從此成為共主聯邦的關係,擁有同一個國王。一七○七年五月,安妮女王通過聯合法案(Act of Union),使蘇格蘭和英格蘭放棄獨立地位,並把兩個國會合併,兩地區的管理工作,全部移交到位於倫敦的西敏寺(全國的國會)來統一執行,從此蘇格蘭和英格蘭成為一個統一國家,即大不列顛王國。

正因為這段歷史,蘇格蘭和英格蘭本來就是兩個獨立的個體,由當年的最高權力機關,即國王依據合法權力進行了合併。在這樣的國體結構下,是否取消或維持現行的國家關係,也應該在兩地內部由兩個個體的最高權力機關去決定。

可是,由於蘇格蘭即使根據一九九七年公布的蘇格蘭法案(Scotland Act),再次成立了蘇格蘭議會,但是該議會並不是一個完整的國會,因為部分權力仍然由西敏寺執行。在這樣權力機構缺位的格局下,蘇格蘭議會並無權力去執行這次選擇,所以也只能交由當地全民決定。

依據以上的兩項原因,這一次以公投形式決定蘇格蘭的去留問題,是符合法理基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