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談及古代對「通姦」者的嚴刑出自《尚書》:「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對通姦者處以宮刑,即係去其勢,此實男人最痛,只要讀司馬遷的《報任少卿書》當可領略「每念斯恥,汗未嘗不發背沾衣也」的撕裂感受!
如今下台貪官的「通姦」等,所接受的黨紀處分,相對於建國之前任何一個時期,無疑都是小兒科。《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於第十四章「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其中第一百五十條、五十一條有詮釋,前者指出:與他人通姦,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事實上,一九四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以後,中共宣布廢除國民政府法典時,通姦在內地非罪化。內地沒有「淫亂罪」,只有「聚眾淫亂罪」,有人打了個比方,即使一天和十個人發生性關係,如果是一個一個來,也不會構成「聚眾淫亂罪」。
再說,中國大陸第一部刑法在一九七九年公布,通姦罪正式從法典中消失,然而,具有通姦罪形態的「流氓罪」仍然存在,未婚男青年與多名婦女包括未婚、已婚的通姦行為,可以作為流氓罪處理。
不過,中國地大,各處鄉村各處例,像廣東省盤石村便出台過一則《村規民約》,其中一條稱「亂搞不正當的男女兩性關係(指通姦),各罰款一千五百元」,這些罰款,通常用來買豬肉和酒,請村民大吃一餐,通姦——明明是「道德滑坡」,如今竟通過杯上杯落、大吃大喝慶之,倒不失為中國式幽默。
王岐山反腐有一手,要官員「不敢、不能、不想」貪,可是,叫官員不敢通姦,老朽敢打賭他必束手無策!皆因「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是一道看不見的牆,王大人再大力也推不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