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辦人毋須領牌
警方早前提出終審上訴,終院五名法官昨以三比二多數,再判警方敗訴,維持上訴庭的判決。
終院三名法官的多數意見認為《公眾娛樂場所條例》規定,所關注的是進入公眾娛樂場所,而不是純粹開放予公眾進入娛樂活動之內,該法例對「公眾娛樂」的定義包括「讓公眾入場」一語,也是支持這看法,「入場」一詞要求對進入場所者,可以用某種形式加以控制。法官指,若單單是進入公眾娛樂活動便要申請牌照,那麼「幻彩詠香江」、外傭假日在公眾地方的非正式歌舞表演和街頭藝人的表演都會受到限制。由於當日活動的籌辦人無權阻止其他人進入行人專用區內,故該活動的籌辦人毋須領取牌照。
案件編號:FACV 3/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