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的士司機在七二年底結婚,惟新婚十個月後與妻子分開,他因情傷致嚴重抑鬱,家人為撫平其情緒,由姐姐與他合資聯名購入鰂魚涌新威園的住宅單位,豈料買樓三個月後,他未支付過分毫便跳樓身亡,家人及後代他將樓供完。同樣未有付出分文、但因獲遺產管理人資格而取得死者業權的遺孀,在死者離世卅六年後仍不肯歸還該一半業權,死者家人遂入稟高院,指該遺孀只屬受託身份持有該一半業權,並要對方交還業權。
涉案的新威園中層單位,面積約六百方呎,七八年中以十六萬九千元購入,現時巿值已升至約五百萬元。原告胡惠蓮,是男死者胡世源的姐姐,被告黎綺華,是死者的遺產管理人。
原告認為,死者與被告從未為單位「出過錢」,只屬以信託方式持有業權,故要求法庭下令被告為該單位「解契」及交還一半業權予原告一方。
案件編號:HCA 1702/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