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昨天剛投票,對香港二○一七年起可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作出決定。
這次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第五次就香港政制的安排作出決定或解釋;之前的還包括一、二○一○年八月,「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的決定」和「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二、二○○七年十二月,「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二○一二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三、二○○四年四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二○○七年行政長官和二○○八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四、一九九○年四月,「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
每次的決定和解釋,為當時的博弈和發展定出了框架。
從中央的角度看來,每次都有一些變化和發展,這似乎反映出中央對於循序漸進的理解。由於整個程序按照法律規定進行,體現出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權力的權威性,所以對於中央來說,內容是合法和合理的。
跟香港社會的一些意見相比較,這中間就涉及到合法合理的事情,是否就是我們一定喜歡的、以及兩地對於理解合理的分歧。明天續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