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二○一七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特首普選時須符合四大原則:
1)須組成一個廣泛代表性提名委員會;提委會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
2)提委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二至三名特首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提委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
3)全港合資格選民均有選舉權,依法選出一名特首人選
4)特首人選經普選產生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特首普選的具體辦法,依照法定程序通過修改《基本法》附件一。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規定,向立法會提出方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如政改未能通過,特首選舉繼續沿用2012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
《基本法》附件二關於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的現行規定不作修改,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繼續適用第五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表決程序。特首普選產生後,立法會選舉才可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