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角膜在內地是「搶手」器官,病人往往輪候多年才能移植復明。但本港監管人體器官組織進口及轉口的制度有漏洞,不法之徒或有機可乘,販賣眼角膜到內地圖利。原來只要向衞生署聲稱,由外國申請眼角膜等人體組織來港作研究等「非移植用途」,衞生署對眼角膜及人體器官到港之後的去向不聞不問。今年截至五月底,至少十六對眼角膜以此途徑來港,比正式申請作移植用途而入口的十三對還要多,負責監管該類器官去向及有否妥善棄置的環保署,至今也是零檢控。
根據衞生署轄下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七條規定,醫生將進口器官移植到人體前,需將進口證明書交予委員會,包括列明處置器官方法。委員會去年共發出五十三份眼角膜移植證明書,今年至三月尾發出十三份,一二年全年有十二份,全部均用作移植用途。
如輸入器官作非移植用途,可以申請由衞生署規管的生物物質進口申請書。申請書主要確保具傳染性質的人體或動物組織、分泌物、血液等生物物質於進口及運送期間的衞生情況,並且記錄輸港生物物質的數量、持有人處理生物物質的資格等。不過,申請書並不包含規管器官用作移植、或跟進這些人體組織的去向責任誰屬。
據衞生署資料,今年至五月尾共接獲一千六百一十宗生物物質進口或轉口申請,以人類或動物體樣本為主,百分之一屬眼角膜,大部分申請者是化驗所及科研機構,例如大學。
今年四月,警方接獲報案,有人在商業大廈梯間發現眼角膜被棄置。警方調查後發現,有人聲稱受內地眼科醫生委託,在美國眼庫訂購一對眼角膜測試運送到香港的時間,並非用作移植,寄抵港後即棄掉。警方指已證明眼角膜循「合法途徑」輸入香港,案件無可疑。
但事件揭發,原來循「生物物質進口申請書」入口本港的眼角膜,無部門跟進其去向及善後。養和醫院眼科專科醫生鄭澤鈞覺得事件疑點重重,認為以相同重量、形狀的模型便可代替真的眼角膜,來測試運送速度及結果,根本無必要浪費眼角膜。他認為當局沒主動跟進眼角膜等人體器官組織的棄置方法,隨時有人將器官組織運返大陸販賣。
衞生署回應,由於資料有限,未能確認棄置眼角膜事件相關人士曾否向該署或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作出任何進口申請。至於器官棄置規管,衞生署表示,由環保署負責。
環保署回覆指,過去一年處理二千多噸醫療廢物,有九十七噸屬人體及動物組織。過去三年曾檢控四宗個案,例如沒有妥善處理用過的針筒;但專門監管人體器官組織有否妥善棄置的《廢物處置(醫療廢物)(一般)第三條》則是零檢控。
立法會議員郭家麒憂慮生物物質進口規管存漏洞,可讓不法之徒乘機販賣器官,衞生署及環保署作為專業部門太被動,應盡早釐清責任,加強跟進器官處置。
記者戴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