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自詡法治之區,其實只是徒具虛名,這從環保署帶頭違法可見一斑。過去二十五年來,該署以「一貫做法」為藉口,推卸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迫使參觀轄下垃圾處理設施的學生及監護人簽署類似「生死狀」的所謂「訪客承諾書」,醜聞被踢爆後環保署又反口覆舌,簡直醜態百出。
本報昨日報道,九龍塘一間私立小學今年首次安排小三至小六部分班級共約二百名學生,於上月初參加環保署及民間團體合辦的將軍澳堆填區或沙田廢物轉運站參觀活動,但在活動舉行前的一個月,環保署要求參與活動的學生及監護人必須簽署一份「訪客承諾書」,內容是一旦學生在活動期間發生不測,「不論原因為何」,當局「概不負任何責任」。說穿了,這是一份「生死狀」,如果簽署,參與者便要承擔所有責任;如果不簽,就不能參加活動,這讓學校、家長及學生陷入進退兩難的窘境。
參觀垃圾處理設施有助推廣科普及環保,本來學生、家長及校方都有興趣參與,然而環保署強迫參與者簽署生死狀,不僅陷參與者於不義,更是帶頭違法。最可笑的是,本報記者查詢環保署此舉的理據時,對方竟然死撐是「一貫做法」,這根本是自欺欺人。事實上,根據一九八九年制訂的《管制免責條款條例》,其中第七條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藉合約條款、一般告示或特別向某些人發出的告示,而卸除或局限自己因疏忽引致他人死亡或人身傷害的法律責任。換言之,環保署單方面要求學生及監護人簽署「生死狀」既違法,也無效,萬一有人發生不測,即使有生死狀,當局仍無法推卸責任,可謂枉作小人。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參與任何活動都有一定的風險,就參觀堆填區而言,或有沼氣洩漏、爆炸或垃圾倒塌等危險,作為環保署,不是做好周全安排,確保學生安全,反而想方設法推卸責任,真是豈有此理。更令人震驚的是,僅在過去三年內,環保署就分別安排多達一萬三千六百人次及一千三百人次參觀轄下兩間垃圾處理設施,過去二十五年來共有多少學生被迫簽署生死狀,只有天知道。正如有法律學者指出,環保署此舉不負責任,與法例背道而馳,更誤導公眾,這只會助長職員推卸責任,罔顧安全;而學生家長更炮轟環保署私訂免責條款,分明是「欺負小市民不懂法律」。
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之一,政府部門竟然長期知法違法,坑害學生,這是何等的諷刺,如果不是本報踢爆,類似違法行為不知伊於胡底。見微知著,知法違法的難道只有環保署一個機構嗎?
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從前特首曾蔭權爵士「貪遍省港澳」,到前廉政專員湯顯明「茅台換政協」,再到環保署違法自製「生死狀」,除了反映法治蒙污,更彰顯新聞自由的可貴。沒有傳媒為民喉舌,香港只會陷入一片黑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