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署犯法廿五年!新學年下周開始,學生獲安排參與各項參觀活動,若地點是環保署轄下兩個廢物處理中心,家長和學校需注意,原來該署一直違反《管制免責條款條例》,強制要求到轄下新界東南(將軍澳)堆填區或沙田廢物轉運站參觀的學生家長,事先簽署由該署發出、猶如「生死狀」的「訪客承諾書」,承諾自願承擔於上述地點衍生的危險及因意外造成的人命傷亡。有法律學者狠批環保署官僚,違反法律精神兼推卸責任。而本來死撐是一貫做法的環保署,被踢爆涉長期違法後,終承諾會尋求法律意見適度修改承諾書。
私立學校九龍塘宣道小學今年首次安排小三至小六部分班級共約二百名學生,於上月二日參加由環保署及長春社合辦的新界東南(將軍澳)堆填區或沙田廢物轉運站參觀活動。
不過,環保署於參觀活動舉行前一個月、即六月透過學校,要求參與活動的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必須事先簽署「訪客承諾書」,條款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其在堆填區現場作業的僱員或承辦商對於訪客因堆填區現場情況或場內執行的工作而引起的危險,不負一般謹慎責任」,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其在堆填區現場作業的僱員或承辦商對於訪客因意外而蒙受的損失或傷害(不論致命與否)及不論原因為何,概不負任何責任。」若家長拒絕簽署承諾書,其子女只能獨自留校,不能參與活動。
事件引發不少家長不滿,其中,家長陳先生坦言曾猶豫拒絕參加,但考慮到兒子屆時只能獨自留校才被迫簽署承諾書。他批評環保署「畀得我哋去,就有責任保障我哋安全返,無理由逼我哋簽份承諾書,政府就可以大晒!」他質疑:「政府係恰我哋啲小市民家長唔識法律。」
記者向環保署查詢簽「生死狀」的理據時,署方最初死撐是一貫做法。但記者諮詢法律意見及翻查香港法例,發現環保署此舉涉嫌違反一九八九年制訂的《管制免責條款條例》,按條例第七條,任何人不得藉合約條款、一般告示或特別向某些人發出的告示,而卸除或局限自己因疏忽引致他人死亡或人身傷害的法律責任。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直言,法例訂明免責條款無效,但環保署作風官僚,「政府無以身作則,跟隨法例與時並進,既然免責承諾書不能免除責任,點解仲叫人簽啲過時文件﹖」他狠批當局此舉不負責任,與法例背道而馳,更誤導公眾。他認為港府理應設法防止意外發生,而非助長職員推卸責任。
被踢爆涉違法經年後,環保署即「改口風」稱經諮詢律政司後,認同承諾書的內容有修改空間,以便更清楚表達該署在法例下有效的免責範圍,該署會就如何適度修改承諾書尋求法律意見。律政司回覆指,會按政府部門的要求給予恰當的法律意見,因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不宜透露法律意見內容。
記者李寶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