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披露的新一批機密檔案再次顯示,壹傳媒集團主席黎智英曾透過其左右手Mark Simon,在一二年立法會選舉前夕,向民主黨涂謹申與公民黨的毛孟靜及陳淑莊,各捐款五十萬元,但三人至今仍矢口否認。有熟悉選舉法例的人士指出,若有關文件屬實,則黎智英、該三名現任或前任立法會議員、以及民主黨與公民黨三方,肯定有其中一方犯法。即使三人與兩黨從未直接收過黎智英捐款,而是黎自發透過旗下媒體為三人大賣廣告造勢,以圖促成三人當選,亦可能會觸犯「招致選舉開支」罪,一旦罪成最高可判罰款廿萬元及監禁三年。
黎智英曾親口於旗下網台節目,承認曾於一二年向該三人捐款作選舉用途,但三人事後繼續否認,黎之後亦一直無改口或澄清。假設三人講大話,實際上有收過黎的選舉捐款或服務捐贈而無申報,即屬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中第三十八條的「沒有提交選舉申報書的罪行」,最高可判罰款廿萬元及監禁三年。
若三人沒有講大話,而是黎智英自行掏腰包,透過旗下媒體為三人大賣廣告,就像他未經佔中三子、自行豪花約三百萬元為佔中公投宣傳一樣,亦可能觸犯《條例》第廿三條的「招致選舉開支」罪行,因黎並非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在未經有關候選人授權下為對方宣傳,同樣屬刑事罪行。
若黎智英是在民主黨及公民黨要求下,將原意給予涂、毛、陳三人的捐款,先捐給該兩個政黨,再由兩黨「轉手」以現金或服務捐予該三人,則該兩黨亦有可能會犯法。因《條例》第十九條有就「候選人須如何處置某些選舉捐贈」作出嚴格規定,若候選人未有用盡選舉捐款,必須捐予具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不可用於其他非選舉用途,違者最高可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
根據涂謹申的選舉開支申報,民主黨當時僅透過服務及現金,向他捐贈四十九萬多元,不足機密檔案顯示黎智英曾捐出的五十萬元。而根據公民黨日前發表的聲明,該黨會建議捐款人將款項先捐予該黨,再由該黨分配給不同候選人,若黎或Mark Simon曾指明須將款項捐予毛孟靜及陳淑莊,但公民黨擅自將捐款轉交其他候選人,該黨亦可能犯法。
廉政公署執行處前副處長徐家傑直言:「一定有一方講大話!」若不是黎智英說謊,便是其助手或有關政黨「穿櫃桶底」,否則就是泛民議員有所隱瞞,不但觸犯相關選舉法例,還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串謀行騙及欺詐等罪行,斷言「肯定有人坐監!」立法會議員王國興亦說,機密檔案印證黎智英在選舉時不停為泛民「出錢出力」,極有可能構成招致選舉開支罪,促請廉署將黎納入調查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