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名之下,其實難副。香港號稱法治之區,但捲入澳門世紀巨貪案的本港商人劉鑾雄及羅傑承雖然被法庭判決罪名成立,卻因兩地沒有簽署移交逃犯協定,得以逃避懲罰,暴露香港司法漏洞的冰山一角。罪犯逍遙法外,正義無法伸張,可見香港不是甚麼法治之區,而是貨真價實的逃犯天堂。
不說不知道,一說嚇一跳,相比同英國、美國簽訂移交逃犯協定的國家及地區有多達一百多個,同香港有相關協定的僅有十九個,在發達社會中幾乎是「包尾大幡」;相比南韓的七十七個及新加坡的四十個,香港在亞洲「四小龍」中同樣叨陪末席。更難堪的是,屬於發展中國家的印度及中國,在簽訂司法互助協定方面也比香港多出逾倍。作為國際大都會的香港與國際社會的司法互助是如此之少,直接後果就是香港淪為逃犯天堂,不法之徒在其他地方犯案,只要能逃到香港來,或者在香港犯案後逃亡外地,就可以高枕無憂。
為甚麼港府在推動國際司法互助方面如此消極呢?原因當然是多方面的,其中一個重要因素據說是簽訂協定時要考慮兩地的法制差異,譬如維持死刑的地區同已取消死刑的地區,就很難進行司法互助,引渡罪犯只能按個案處理。不過,香港奉行英國的普通法制度,同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及地區的法制差別不大,司法互助的技術層面困難並不多,所以問題應該出在其他方面,比如港府在這方面的意願不足。
耐人尋味的是,香港同內地、澳門、日本、泰國等周邊國家與地區關係最密切,人員往來最頻繁,發生罪案的頻率亦最高,但香港同這些地區都沒有移交協定,這不是咄咄怪事嗎?以咫尺相望的澳門為例,與香港同為中國特區,雙方自二○○三年開始討論簽署移交協議,惟至今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不可不知,澳門歐文龍巨貪案最先由香港廉政公署揭破,不少關係人及罪惡都發生在香港,按理香港有司法管轄權,最終案件交給澳門處理,港府採取了袖手旁觀的態度,箇中奧秘多年後才露出端倪,原來港方涉案者不僅包括劉鑾雄這樣的富商巨賈,還包括前特首曾蔭權爵士,而時任廉政一哥是曾蔭權的鐵桿弟兄湯顯明。港府遲遲未同澳門簽署司法互助協定,不能不令人懷疑前朝政府心中有鬼,為自己度身訂造後路,如今貪曾及貪湯均被廉署調查,設想他們在起訴或定罪之前逃往澳門,香港恐怕鞭長莫及,只能徒嘆奈何。
歷史上有「狡兔三窟」的故事,戰國「四公子」之一的孟嘗君雖然權勢顯赫,但擔心有朝一日被朝廷清算,一早謀定退路。如今香港權貴亦如此,司法互助協定愈少,犯案風險系數愈低,沒有引渡協定的澳門、內地等就是最理想的着草之地,一旦東窗事發,隨時逃之夭夭。
法之不行,自上犯之。香港由美食天堂、購物天堂,淪為洗錢天堂、逃犯天堂,這叫人情何以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