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官員守則,不同官員不同解讀,舊時官員遵守的,現在的官員想到解讀方法,做法便不一樣了;說明守則不是用來遵守的,不過用來解讀。
官員要參加簽名運動,現在時勢,也不用計較有無違反守則,而是簽了名對政府有好處嗎?對特區管治有好處嗎?
反對政府的社運,政府自然不歡迎;但支持政府施政的社運,就真的不用官員簽名表達,民間都知官員會支持。本來政府有公權力,民間無權,所謂抗爭,不就是無權力的人向擁有公權力的人表達意見;有人搞社運,持相反意見的人搞另一個社運來反這個社運,不過無權對無權,本來各有各做,就看誰的民意多;但經官員一搞,這簽名運動便頓時變得模糊。
跟政府抗爭的社運說有七十多萬人公投,撐政府的社運就說有逾百萬人簽名,條數計落,還有五百多萬人看着兩方,看着政府在做甚麼。原本是政府施政,民間有人反對,也有人支持;有人力撐,舊時官員心領便了,如今官員無端軋一腳,便成了擁公權力的政府蹚社運的渾水,一來這公權力到底有多公平、公正,便惹民間猜度,二來也損了簽名運動由民間發起的意義。
政府施政,自然有立場,不一定要強求中立;但為政者最好勿忘一句老話:既警惕右,也要防左。一個政權,加一個社會運動,政權如果過度投入社會運動,實際意義就是由擁公權力的人來搞抗爭,是施政還是抗爭便分不清。
從過去的經驗看,這種模式帶來的結果,最終會影響一個社會的文化,以至核心價值。簽名運動自然有政治含義,官員的個人身份,還是留待親子活動時才用上比較穩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