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一名學校發展女主任在一二年處理一間教育中心的註冊申請時,原定要在同年四月將批核建議書,交回教育局的註冊組審批;惟她卻遲至同年七月才遞交,並涉嫌附上假冒上司簽名的批核便條。另外,她在處理一間津貼學校的課室改建工程時,亦涉嫌偽冒其另一上司寫信予該校校長,最終被同事揭發事件。女主任事後被控偽造、使用假文書及製造假文書副本三罪,案件昨於東區法院開審。
現已遭停職的卅四歲被告黃凱汶,○八年加入教育局任學校發展主任,一一年六月被調到中西及南區學校發展組,當時的直屬上司是高級發展主任羅惠玲,部門的總發展主任則是李美華。
被告被控在一二年五月一日至七月十九日間,偽造及使用一份日期是一二年五月九日、聲稱是由李美華所簽的便條,意圖誘使教育局職員接受為真文書;又指被告在一二年六月一日至去年三月一日間,製造虛假文書的副本,即一封日期是一二年六月八日,聲稱是由羅惠玲向當時高主教書院校長區嘉為發出的信函,竟圖誘使他人接受是真文書的副本,以致對他人不利。
現已退休的李美華作供指,「知識庫教育中心」在一一年六月向教育局申請學校註冊,註冊組將個案交予發展組審批,而被告則是負責到該中心視察,確定對方是否符合法例規定,被告並需呈交報告,由李作最後審批及向註冊組發出已簽署便條,建議是否向該中心批出正式的註冊證明書。
註冊組原本要求發展組在一二年四月三日前,交回涉及該中心個案的建議書,但被告在同年七月十九日才將建議書傳真遞交。李作供指,在一二年五月廿五日她已開始退休前休假,當時從沒簽過建議書內附的便條。
另外,現已離職的發展組文書助理林佩文(譯音)供稱,當被告將有關建議書交她傳真時,她已察覺到便條上李的簽名有異,遂告知同事而揭發事件。
案件編號:ESCC 1565/2014